主办:中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
总第3572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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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五十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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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,应当考虑下列因素:
  (一)内容来源的可信度;
  (二)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;
  (三)内容的时限性;
  (四)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;
  (五)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;
  (六)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。
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,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 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、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,侵害其名誉权的,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。            (未完待续)